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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2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解决我区专业捕捞渔民现实生产生活困难,扎实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全面提高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意义

  专业捕捞渔民是发展水产畜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全区水产畜牧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各项惠农、惠渔政策,努力改善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历史等因素限制,总体来看,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还比较困难,与新形势相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广大专业捕捞渔民除捕鱼外大多无其他经济来源,特别是“连家船”渔民,在岸上没有房屋和土地,长年漂泊水上,以船为家,居无定所,生存环境差,生活艰难,是特殊的困难群体。采取特殊措施和办法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全面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让他们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着力解决专业捕捞渔民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突出问题

  (一)实施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组织动员专业捕捞渔民上岸定居。上岸定居渔民属农业户口的,全部按城镇户口予以登记。对无户口的渔民,本着尊重历史、体现自愿的原则,结合安置地的具体情况,由安置地公安机关做好户口审批、登记工作。属于违法生育对象的,采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方式处理。对于上岸成为城镇户籍居民和原来已在岸上居住的专业捕捞渔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当地城镇廉租房保障范围或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争取通过两到三年时间,解决其居住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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