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价费〔2011〕410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政策意见》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照《政策意见》和近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的《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明确取消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废止越权向单位或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和群众普遍反映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尽快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落实到位。
二、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取缔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地要结合年审、换证工作,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发放、吊销和收费票据购领、缴验、销毁等规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堵住“以证代文”、“以证批费”和“串用票据、逃避监管”等管理漏洞。省物价局将组织开展《收费许可证》督查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处理。
三、认真做好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具有垄断性的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配合监察(纠风)、民政等部门开展对挂靠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改,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利用价格政策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有序竞争。坚决取消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有偿评审、评比、达标表彰等类似向企业、个人收取各种费用的活动,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引导行业协会等各类非企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实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