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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使用氢气球动力伞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使用氢气球动力伞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府〔2010〕14号)


  为预防火灾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凤凰国际机场净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定,现就本市城区内限制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在凤凰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在市城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机场净空区域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热)气球、动力伞(含滑翔伞、拖曳伞),机场净空区外禁止燃放6寸以上规格(含6寸)的烟花和射高150米以上爆竹。
  二、市城区的范围是指:东起榆亚大道的水业大厦,西至解放四路民航宾馆;北起凤凰路,南至大海边。净空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东端延伸15公里至田独镇三汤村、红花村、山营村上空;机场跑道西端延伸15公里至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上空;机场跑道以北延伸6公里至田独镇荔枝岭上空;机场跑道以南延伸6公里至三亚湾海面上空。
  三、严禁在鹿回头公园、各类林区和已划定为保护区段的海滩上,以及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市级以上文物陈列存放场馆周围,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共娱乐场所、港区渔船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天涯海角游览区、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大东海风景区、三亚湾海坡开发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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