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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5.落实公共就业服务优惠政策。凡参加我市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随军家属、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可获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1年免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其中实施创业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最高可获得3年的免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6.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师资培训及专家的聘任,创业项目征集、推介、开发,创业培训、扶持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部分贴息,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成功奖励等创建活动经费开支。各镇财政也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开展创建工作,针对创业群体不同的创业特点给予不同的扶持。扶持创业资金使用要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配套使用的原则。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
  7.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随军家属、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6万元。(超出5万元以上的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以上人员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对以上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8.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创业层面。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构建绿色通道。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应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一些领域的投资建设。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营业,特事特办核发营业执照。
  重点支持初始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做大,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帮助创业成功人士和创业失败者“二次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地从事种植、养殖等现代高效农业以及水产品加工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创业,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9.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1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6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创业主体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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