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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无锡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事宜的批复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无锡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事宜的批复
(苏司发[2006]12号)


无锡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无锡市市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实施方案的请示》(锡市司发[2006]145号)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和省厅《关于全省公证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同意在无锡市城区范围内,保留无锡市公证处、无锡市第二公证处。无锡市第四公证处、无锡市第五公证处整建制并入无锡市公证处;无锡市第三公证处整建制并入无锡市第二公证处。调整后无锡市公证处和无锡市第二公证处分别更名为“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无锡市城区范围。你局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业务指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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