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监督发〔2011〕2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具体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