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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年”活动的意见


  第三阶段(11月-12月):总结提高阶段。总结主要做法、亮点特色、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活动总结于12月底前报省厅。

  第四阶段:(2011年第一季度):检查考核阶段。各地先行组织自查工作;省厅结合“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工作,对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强力推进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省厅苏司通[2009]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县(市、区)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步伐。省级社区矫正示范区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年内全部建成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并正常运转,其他县(市、区)要尽快启动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工作,年内建成率力争达到30%。要总结借鉴宜兴、靖江、赣榆等地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和运作模式,统筹考虑中心(基地)的功能性和地域性,有利于其综合效能的整体发挥。要通过推进建设,强化教育矫正中心(基地)作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一线实战平台作用,提升教育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切实完善教育矫正工作形式。一是注重抓好日常教育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工作的基础形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通过入矫教育、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常规教育、专题教育、解矫教育等日常教育环节,强化社区矫正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其思想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通过多种形式的公益劳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意识。二是积极探索分类教育矫正工作。各地要在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类别、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和再犯风险程度等,逐步推开分类教育工作,做到因人施教,注重实效。要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工作动态分析制度,根据分析结果和实际情况,在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教育阶段,适时调整改进教育内容,使分类教育矫正工作经常化、系统化、科学化。要对未成年、重点管控、外出务工、“三无”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人员,逐个分析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专门落实教育矫正小组和责任人,实行重点谈话、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回访。三是不断加强心理矫正工作。各地要利用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这个载体,设置心理矫正场所,配置心理矫正设施,培养或引进心理矫正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心理测试和心理危机干预档案,探索心理矫正评估机制,提高教育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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