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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数量按与社区矫正对象1:1比例招募;注重吸收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专业人员,不断改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结构,提高志愿者队伍整体素质。

  第八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知识培训,1次特殊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省级示范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办[2005]52号)的精神,以及《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符合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的要求。

  第十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具备综合功能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作规范、成效明显。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保障到位,达到或超过省定计补基数;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比例、使用管理等应当符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个案集体研究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应当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规范监管程序、落实监管措施;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控网络,完善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流动人员和重点矫正对象纳入移动管控范围。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科学规范教育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分类分阶段教育、个案矫正、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矫正活动;应当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活困难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救助,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建立就业指导和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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