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处(室、局、中心)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主办处(室、局、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主办处(室、局、中心)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
第十八条 主办处(室、局、中心)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处(室、局、中心)存档一份,厅政务服务中心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 信息查阅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我厅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厅为依申请公开工作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厅年度部门预算,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