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厅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厅政务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处(室、局、中心)职能分工等情况,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处(室、局、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 主办处(室、局、中心)自收到厅政务服务中心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本处(室、局、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以上三种答复类型,主办处(室、局、中心)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直接转送厅政务服务中心。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出具《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五)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以上两种答复类型,主办处(室、局、中心)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送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厅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主办处(室、局、中心)转送的《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返回主办处(室、局、中心)。凡涉及对重大或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厅领导批准后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