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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54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规定需主动公开和不得公开外,厅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厅各处(室、局、中心)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处(室、局、中心)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局、中心)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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