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再给予奖金奖励,只享受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金、政策扶持,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含服务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