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钒钛园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负责培育、指导、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争创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遵守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并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三)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
(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和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顾客满意度高,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公共责任。
第九条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二)企业开展卓越绩效管理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程序如下:发布评奖信息、企业自愿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
第十二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发明专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免验产品、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省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工程)、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已获奖企业在获奖届满后,可再次自愿申报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