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1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川战略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评选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为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不超过3个,连续获奖企业不占用当届名额。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设立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攀枝花市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由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