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
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95期、《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关于上报省直企业拖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有关情况的通知》(辽人口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相关规定
(一)发放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关停企业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
2.因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
(二)发放标准。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
2.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10元。
(三)审批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退休证或《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6.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在关停企业退休、且未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除外);
7.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个人声明。
(四)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持所需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本人养老保险职工编号。
2.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核人、社区(村)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