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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写清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

  3、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

  5、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职工遗属补助费证明等等。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薄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四)没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五)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成员收入计算遵循“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原则。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除外);国企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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