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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7〕41号)


各分(市)局,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市局200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广告监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以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为重点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和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推进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对广告业发展的行政指导,促进我市广告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整治重点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以下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2、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3、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发布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4、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发布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广告;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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