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适当上浮,依据经济形势、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贷款利率上浮不低于10%。
四、平台建设
(一)融资平台。市服务中心作为借款人,以批量方式向省国开行提出借款申请,统借统还。
(二)管理平台。管理平台设在市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信用征集、评价、贷款项目的受理、组织评议、贷后管理和贷款本息催收等工作。省国开行按照最高不超过贷款发放额的5‰向市服务中心支付管理费,作为管理平台经费补充。
(三)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负责贷款评议工作。
(四)代理行。代理行的选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与省国开行协商确定,为贷款资金的发放、回收提供结算服务,执行代理行的各项职责,监督用款人的资金流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五)担保平台。市担保中心作为担保平台,为市服务中心在省国开行贷款提供全额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市担保中心负责保前调查和担保确认,贷款发放前负责审核市服务中心所提交的借款申请;在贷款发放后,负责保后监管、协助市服务中心做好贷后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市担保中心按照贷款金额的10%在省国开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五、业务流程
(一)项目申报。各区(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企业(尚未设立服务中心的,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向市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市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二)担保平台审查。市担保中心对市服务中心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担保审查。
(三)评议小组审议。评议小组对担保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出具审议纪要。
(四)融资平台申请贷款。市服务中心将审议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打捆”向省国开行提出申请。
(五)签订合同。省国开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批贷款,审批结束由省国开行与市服务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市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六)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至市服务中心在省国开行开立的账户,后划转至其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代理行根据相关资料完成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