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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意见


  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搞临时动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市委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5)投票表决后由工作人员现场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凡涉及到常委个人直系或旁系亲属的干部任用问题,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投票表决。

  9、每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视情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常委会会议讨论情况及议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10、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根据职责分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和书记报告。

  四、健全常委分工负责制,明确常委会成员职责

  市委常委根据分工分管市委有关方面工作,负有参与常委会决策并对决策组织实施的责任和权力,负有对分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督查落实的责任和权力。

  1、市委书记作为市委主要领导,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市委工作和常委会决策负主要责任。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抓好政府党组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受书记委托处理市委有关事宜。

  2、市委常委作为常委会成员,对常委会决策的形成负有重要责任。常委须对常委会会议每个议题充分发表明确意见。对所分管的工作、所提出的议题,须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必要时须提出两套以上的解决方案。对其他常委分管的工作,须从市委工作全局出发,积极发表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水平。

  3、对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常委必须坚决执行,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市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并对常委的工作进行督促,确保常委会决策部署整体、协调推进;常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事项落实,同时从维护常委会的团结和统一出发,积极提出相关领域的工作建议,保证常委会关于市委全局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市委常委会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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