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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意见

  (1)拟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常委提出,市委办公厅汇总,报市委书记审定。

  (2)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保证充分讨论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安排会议议题。

  (3)凡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议题,事先应进行沟通和协调,形成初步意见,并征求相关市领导同志的意见。

  (4)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向市委办公厅提供议题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者方案。

  (5)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除确有必要需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每位常委。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每位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5、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委会。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6、市委常委会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都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市委分管书记或常委应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方案。重大决策的方案,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需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坚持和完善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协商制度。

  7、市委常委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议题时,市委常委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常委会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了解、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

  8、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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