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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工作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改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新农合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省的要求,2011年,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4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56元。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市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3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3.67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工作,及时追加预算,迅速筹集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0〕113号)要求,在每年7月底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要足额到位并拨付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结算时如因资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中央和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的同级财政予以补足,以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完整性。
  二、提高门诊统筹基金,完善补偿办法
  2011年起,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门诊统筹补偿包括门诊补偿和全户门诊补偿限额用完后在镇卫生院看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两部分。
  (一)门诊补偿办法。参合群众凭《合作医疗证》在镇卫生院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卫生站看门诊产生的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获得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补偿比例,全户补偿限额可合并使用,全户补偿限额和每次补偿限额均为:户参合人数×20元,全户补偿限额用完即止。
  (二)一般诊疗费补偿办法。全户门诊补偿限额用完后,参合群众在镇卫生院看门诊,每次就诊可以获得一般诊疗费补偿7元。
  同时,取消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免普通门诊挂号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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