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条
2.对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八条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条
4.对其他有关部门汇交气象资料工作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5.对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
四条
6.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四条
7.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条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十二条
8.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组织年检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9.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一条
(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
10.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六条
11.对防雷产品使用进行备案、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12.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13.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进行备案、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14.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15.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