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武汉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
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83号令)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卫生部制发的《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以及《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接受救助的存在疑似精神障碍症状,并经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
第四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和定点医疗。硚口、汉阳、蔡甸、汉南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由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江岸、江汉、东西湖、黄陂、新洲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由市优抚医院收治;武昌、青山、洪山、江夏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由市武东医院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