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划分标准由市局另行明确。
第五十一条 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征管或者其他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内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定期开展总结、交流和考核工作。
纳税评估专职税务所或税源管理所作为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安排税务人员开展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执行等环节的实施,以及部分评估审核任务,并承担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积极拓宽外部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要持续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储备和综合评估能力,并配备安排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岗位轮换、人员回避、评估复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二)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当移交稽查部门案件不移交的;
(五)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的;
(六)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复查。
第五十八条 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