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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定期与财政国库、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进行对账,做好各部门报表中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收支数的衔接,并就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实行乡镇报账制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乡镇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确保乡镇财政部门在县级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奖补项目或村,防止奖补资金长期滞留和挪作他用。对奖补资金兑付不及时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减少该乡镇奖补项目数。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示范试点项目所在县市财政部门对账,保证奖补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对账工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截至每年12月31日,各市州、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数和决算数不得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依据,否则视同挤占挪用。
  (一)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10%的,扣减下一年度20%的奖补资金。
  (二)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20%的,扣减下一年度50%的奖补资金。
  (三)对账数和决算数低于省下达年度奖补资金合计数30%的,不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分配奖补资金时将上一季度资金支出进度作为重要依据,第一季度奖补资金支出不到省级下达资金10%的,第二季度不到30%的,第三季度不到60%的,停止安排该年度下一批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严格按要求进行对账,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理处罚。
  (一)没有设立单独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的,相应扣减财政奖补资金。
  (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除追回相应奖补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2012年3月之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预算年度执行。

  附表: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表
  2、  县(市、区)奖补资金分配表

  附表1: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对账表

填写单位:(盖章)

日期:

单位:万元,个

单 位

国库财政专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国库财政专户奖补资金支出情况

综改办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支出数据

乡镇财政奖补资金支出数

合计

上年结转奖补资金

省级奖补资金

市级奖补资金

县市区本级配套资金

奖补资金支出情况

奖补项目数

实际支出奖补资金

奖补项目数

合计

已拨付奖补资金

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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