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和管理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市、县(市、区)安排必要经费,用于本级救灾物资的管理、储运。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省级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遭受自然灾害符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省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倒房台帐。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受灾群众需过渡性救助台帐。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市、区)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