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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资金分担比例

  第六条 全省或某一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且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对我省灾区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全省或某一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且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承担。上述情况外发生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由受灾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干旱灾害造成某一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农业人口的15%或50万人以上;干旱灾害造成县(市、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业人口的30%或15万人以上的,参照《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符合省级灾害应急响应的,由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查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省减灾委、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对灾情进行会商评估。对符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及时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并视灾情损失程度提请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实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和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实行相应的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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