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4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