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审计配合。各地区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并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立项抄告制度,在项目立项时,及时将相关文件抄告同级审计机关,让审计机关了解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审计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项目验收需要和审计工作计划,适时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计。实施审计时,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财务及相关资料,不得拖延、拒绝提供审计资料,不得干扰、阻碍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忠诚履职,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维护公信力,在促进构建法治、绩效、透明政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审计整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重视,积极整改,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对于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必要时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审计结果利用。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却没有整改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财政部门对审计决定收缴的款项要协助扣缴。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对审计情况好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并与下年度投资挂钩,增加项目投资指标;对审计发现存在问题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扣减投资或暂停项目立项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同时,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审计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每年向社会予以公布,取消其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格。对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涉嫌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