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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领导督办政协重要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领导督办政协重要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和政协,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督办(原分别称为“领办”和“督办”,现统一称为“督办”)政协重要提案,是我市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力推动了全市的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根据实践形成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意的《市领导督办政协重要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

2010年5月22日

  市领导督办政协重要提案暂行办法

  市领导督办重要提案,对于引导和推动全市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市领导督办重要提案制度,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6〕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1、督办重要提案的领导包括: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每年根据重要提案的内容,结合市领导分工安排督办工作;若当年未选出适合督办的重要提案或遇其他特殊情况,则不作安排。

  2、市领导督办的提案从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的重要提案中选出,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商议,报请市领导本人确定。

  3、市领导督办的重要提案确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分别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及提案者,并对办理工作提出要求。

  4、重要提案的督办方式有现场办公、实地视察、专题调研、协调座谈等。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和提案内容,选取不同的办理方式,确保取得成效。市领导进行的督办活动,视情可安排提案者参加。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督办活动,市政协领导视需要参加。

  5、承办单位接到市领导督办重要提案通知后,应及时制订承办工作方案,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请督办的市领导审定,并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备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办好市领导督办的重要提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统筹协调,抓紧落实。提案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办理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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