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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区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自治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六)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4 市及功能组团中涉及的凭祥和龙潭范围内的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 〕61 号)所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保障动漫产业发展用地

  (二十八)依法办理动漫骨干企业、人才培养基地、试验基地、试验园区用地审批程序,统筹安排用地计划。

  (二十九)动漫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三十)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 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1 年之内补足。

  十、加强动漫人才培养,增强动漫产业发展后劲

  (三十一)把动漫人才培养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和文化艺术类人才培养规划。鼓励有关大中专院校结合我区动漫产业发展实际,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动漫学科建设,促进校企合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三十二)将动漫人才培养列入自治区人才培养计划,享受我区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三)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动漫企业引进高层次动漫人才。对我区引进的,创作开发的原创动漫作品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主创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就地转化

  (三十四)以国产原创动漫形象、动漫品牌及其衍生产品为重点,鼓励动漫作品著作权登记,加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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