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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宁市乐都路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宁市乐都路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政办函〔2010〕2号)


你局《关于乐都路占地范围拆迁有关问题的函》(东建环字〔2010〕135号)悉。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函复如下:
  海南州政府全力支持西宁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已责成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做好海南州驻西宁市干休所10间平房的拆迁工作,力争如期完成拆迁任务。为使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以下意见请你局研究:
  一、关于土地问题。海南州驻西宁市干休所为海南州老干局所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第一项(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第二项(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此规定,对所占用的海南州驻宁干休所土地,拆迁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同地类给予相同补偿。
  二是关于房产问题。建议聘请双方认可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干休所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商定补偿额度。
  三是关于人员安置问题。鉴于所涉及3户拆迁户的户籍都在西宁市,其中1户为低保户,根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拆迁单位应承担拆迁户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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