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切实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不断满足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当地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力度,进一步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行先试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企业信贷模式、产品和服务;及时梳理总结辖内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模式、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宣传推介。
七、逐步完善专营体系,切实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准
我局将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推进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有效运行。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有 “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专营机构应专注于服务小企业,专营机构设立当年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应不低于60%,并逐年提高。大中型银行要坚持走专业化道路,侧重于发展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通过设立专营机构,有效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实现由全机构、形式化参与向有侧重、实质性推进服务格局转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支行为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支行。
八、积极引导机构下沉服务,切实加大对县域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向下延伸服务触角,通过下设分支机构、下放经营权限、下移服务重点,大力改善县域小企业金融服务现状,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三率”水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市场定位,着力支持县域、社区小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政策性银行可采取委托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分销等模式,拓宽小企业信贷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理性发展,科学把握业务拓展的步伐和方向,把控好机构扩张的节奏,注重提升机构发展规划的集约性和合理性,强化服务社区的意识和市场定位。
九、稳步推进银保合作,切实发挥担保机构对小企业的信用增强功能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积极开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帮助缺乏有效抵押资产、难以找到合格担保人的小企业增强信用,提高其获取银行融资的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应强化风险共担的市场理念,按照公平原则,与担保机构适当分担风险。在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让利于企业,对通过担保机构的借款企业尽可能给予利率上的优惠,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提高企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实际担保放大倍数。同时,要密切跟踪监测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定期评估合作担保机构的资质,督促担保机构恪守诚信,及时、如实地向合作银行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