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权限,自行或向上级行申请,对本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排除阻碍受托支付的系统因素。有条件的机构,应实现系统对受托支付的刚性约束,减少人为等因素的干扰。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放宽受托支付标准,严禁超项目进度放款,严禁虚设交易支付贷款资金,严禁化整为零、分拆支付规避受托支付,严禁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长时间滞留。各机构不得通过放松支付管理进行不正当竞争,努力营造公平、良好、和谐的贷款新规执行环境。
七、加强贷后管理,持续监测信贷资金流向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定期、不定期地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对于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进入企业资金池的管理。对于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进入资金池的,要对进池后的资金流向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确保流向符合约定用途。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贷款合同在贷后管理中的法律约束作用。对于出现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出现导致贷款风险的合同约定情形的,要充分发挥贷款合同的制约作用,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八、准确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市场战略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贷款新规关于防控信贷风险的要求,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和市场营销及风险控制能力,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市场战略,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特定客户结构,研发适应目标客户需求的特色信贷业务产品,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二十三)城市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地方银行、社区银行的地缘、人缘优势,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镇居民的市场定位,积极开展与大银行的错位竞争。要紧紧围绕服务小企业,持续开展“六项机制”建立和创新,努力打造小企业贷款“品牌”产品,不断增强小企业服务能力和实力。
(二十四)农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大方向,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要压降非农贷款,集中资金力量优先满足“三农”及小企业信贷需求,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大服务“三农”力度,确保全年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