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借款合同中提款条件,在合同中明确应提交的提款申请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固定资产贷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当前还要特别强化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取贷款条件的设定,实行贷款客户和建筑承包商(施工队)对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双签确认,确保贷款银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支付贷款。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合同中对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要按照新老划段对贷款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要通过积极的借贷双方协商,采取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还款方式的调整。对于新增的中长期贷款,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测算贷款期限,科学确定还款方式。
六、加强贷放分控管理,确保受托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和贷款资金用途。放款部门对贷款使用和发放的合规性及与协议是否相符独立负责。
(十五)银行业法人机构要按照贷款新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2号)的规定,根据本行的区域环境、客户特点、授信规模及管理能力,自行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标准。银行业分支机构的受托支付标准要按照总行规定和要求执行,并争取总行授权,结合区域特点调整受托支付标准。各机构自行制定的受托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银监会相关文件的要求。
(十六)对于符合贷款新规受托支付最低标准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进行相应审核相符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要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要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2011年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占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按贷款新规要求应受托支付金额的比重要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