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的信贷政策,在调查环节把好信贷准入关口。要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及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等相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同时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把握国家及相关行业政策的变化,确保贷款的受理符合规定的前置条件。
四、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中度风险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表内、外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完善授信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银行业法人机构要建立完整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并根据相关法规的调整及时对授信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银行业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总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总行反馈,严防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根据借款人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根据客户有关财务指标和非财务因素,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要坚守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10%和15%两个授信集中度指标,防止信贷投放过分集中于某一客户。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的信贷投放集中程度,当单一客户的信贷需求超过一家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时,要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原则上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贷款项目,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发放。
五、加强贷款合同管理,修订补正合同条款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符合贷款新规要求的书面借款、担保等相关合同。尚未按照新规修改合同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要尽快修改、细化和完善已有的合同文本,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银行业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反映相关情况和监管部门要求,推动总行修改完善合同或授权分支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合同中增加有关支付的规定,与借款人约定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以及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同时还要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