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2、职教幼教机构随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撤销的,由原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当地县(区)级以上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原主管部门撤销的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负责通知,教师个人报原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3、中央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由企业认真核实后报当地县(区)级以上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4、凡经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退休教师名单,必须在本企业、家属楼院、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教师资格的确认

  1、对我省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和认定工作之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对我省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和认定工作之后退休的教师,需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为依据。非个人原因未认定教师资格而又符合教师资格过渡或认定条件的,在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应认定为教师。

  2、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可以纳入,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3、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4、目前仍然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岗位任教,今后10年左右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符合(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条件,应当纳入政策的落实范围,退休后按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规定解决其待遇问题。

  5、教师资格的确认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共同对申报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四、标准核定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认定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减去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后,测算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享受退休金标准的差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