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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四部委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的原则。

  (三)严格掌握政策、规范操作的原则。

  (四)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工作范围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含高职学院)、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三)国有企业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如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机构的退休教师比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精神,落实相关待遇。

  (四)中央驻青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中央驻青企业负责申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三、教师情况的上报和身份认定

  (一)教师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的上报

  1、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存续的,由企业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并统计、造册,按照企业行政区域归属,报当地县(区)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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