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行政机关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
《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三、申请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