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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

  (二)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由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民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因病住院除外);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八)发生违法生育行为未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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