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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

  4、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

  5、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节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一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审查合格,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以及保障方式等。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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