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二)无房户;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包括六圩镇、东江镇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违法生育的家庭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