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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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