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9〕52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及六圩镇、东江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规委、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