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1号)
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开发票。但必须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责任等内容。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第三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单位或者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