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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境外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民办学校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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