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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教学质量奖。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评价,每年评选出1-3所质量好、规模大的龙头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奖励,以作示范引领。

  (三)管理达标奖。学校达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管理标准最高级别,高中阶段、高中阶段以下的,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

  (四)突出贡献奖。对民办学校招校引资工作和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招校引资投资额和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奖。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我市急需专业或新兴产业专业的,其毕业生在本市相关对口行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同级财政按每生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工龄(教龄)计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事业或企业标准为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费用除去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所在学校和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二条 对位于洛阳市区的民办义务学校、幼儿园、高中(完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规定数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和财政部门认定后,根据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上年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标准,民办初中、高中(完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负责、民办小学和幼儿园由区级财政负责,按以下比例拨付教职工工资,连续扶持5年:

  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30%的比例拨付,义务学校和高中(完中)按2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新建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50%的比例拨付,义务学校和高中(完中)按3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70%的比例拨付,义务学校和高中(完中)按50%的比例拨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参照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学术交流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委托或协议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按承担义务教育的规模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或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支持,以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选派期间保留在编教师身份,工资供给渠道不变。民办学校可根据岗位发放岗位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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