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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从民办学校的学校设置、办学方向、招生计划、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实施分类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学校进行非法检查、摊派、收费和罚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合法校产和教学场所。有关部门应当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对于民办学校规费减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开办民办学校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照出让方式供地;盈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八条 对在洛阳投资办学,按照办学规模,新建(不含租赁,下同)幼儿园6-18个教学班,新建小学18-30个教学班,新建初中、普通高中(完中)、职业学校18-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学校建成后,幼儿园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小学每个教学班给予15万元奖励,初中、普通高中(完中)每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奖励,职业教育学校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市区初中、普通高中(完中)及职业学校,由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市区小学、幼儿园,由区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县(市)民办学校的奖励,由县(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民办教育资金,每年9月由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拟定下年度支持的项目和预算额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民办教育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建设与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模奖外,还可设立以下奖项:

  (一)创建奖。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省级示范性高中,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建设成省级示范性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凡通过省级重点学校、省级示范专业的,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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