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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职工时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学校办学特点,短期合同一般在3年以下,中长期合同一般为3-6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经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据审批机关的备案审查证明刊播。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导。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达标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及时办理学生学籍和学生流动(转学、休学、退学等)的呈批手续,规范学籍管理。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四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教育副市长负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民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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