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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学校的办学条件、规模、特色和师资力量;

  (二)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

  (三)重点学校的品牌效应;

  (四)学校的生源情况。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批准或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年度收费。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民办学校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学校的财产。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办学、租赁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租赁办学方式,要确保“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给予租金优惠,租金收益由洛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对于合作办学方式,按照闲置资源评估价值和民办学校投资金额计算股份,收益由洛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结构科学合理,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各民办学校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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