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的办学条件、规模、特色和师资力量;
(二)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
(三)重点学校的品牌效应;
(四)学校的生源情况。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批准或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年度收费。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民办学校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学校的财产。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办学、租赁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租赁办学方式,要确保“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给予租金优惠,租金收益由洛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对于合作办学方式,按照闲置资源评估价值和民办学校投资金额计算股份,收益由洛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结构科学合理,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各民办学校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